一、出台背景
2019年8月2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设立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并印发了《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8月30日,我省在雄安新区举行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揭牌仪式和新闻发布会。为了推动自贸试验区挂牌后的日常运作,更好地衔接国家授权改革措施,为自贸试验区基本管理制度提供法制保障,按照商务部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我省研究制定了《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在《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中,省司法厅和省商务厅充分借鉴吸收了先行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管理办法,结合《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河北省实际,认真研究、逐条细研,形成了《管理办法》(送审稿),报送省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9月1日,省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管理办法》(送审稿)。按照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要求和北京市政府意见,省司法厅和省商务厅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10月10日,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送审稿)分为10章,共有56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自贸试验区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等内容,同时对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建立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提出要求。
第二章管理体制。包括省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省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及各片区管理委员会职责等内容。明确各片区所在市和雄安新区是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责任主体,省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对各片区管委会实行业务指导。大兴机场片区位于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范围,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省有关部门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需要,向片区管委会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第三章投资改革。包括改革外资管理体制、放宽外资市场准入、建立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等内容。明确要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准入前和准入后管理措施的有效衔接;完善外商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和投诉工作机制,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贸易便利。包括积极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开展国际大宗商品贸易、促进航海运输业和航空运输业发展等内容,提出深入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依托现有交易场所依法依规开展矿石、钢铁、煤炭、木材、天然气、粮食、食糖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设立多式联运中心等试点任务。
第五章金融创新。包括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建设雄安片区金融创新先行区等内容,提出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按照规定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支持股权众筹试点在雄安股权交易所先行先试等措施。
第六章产业开放。包括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开放创新、推动进口高端装备再制造创新发展等内容,提出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发的试验用特殊物品的检疫查验流程、搭建生物医药发展平台、加强生物医药研发创新、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以及建设国家进口高端装备再制造产业示范园区、优化装备制造产品进出口流程等措施;提出支持雄安片区发展数字商务,开展数据资产交易、数字内容加工运营,推动雄安片区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创新发展。
第七章协同发展。包括推动京津冀产业协同创新,支持北京中关村、天津滨海新区等与自贸试验区深度合作创新发展。促进京津冀要素跨区域流动,支持北京非首都功能优先向自贸试验区疏解转移,对已在北京市、天津市取得生产经营资质、认证的企业搬迁到自贸试验区后,经审核继续享有原有资质、认证等。
第八章风险防范。包括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走出去风险防控、重大金融风险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数字商务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容,明确以风险防控为底线,以分类监管、协同监管、智能监管为基础,全面提升风险防范水平和安全监管水平。
第九章营商环境。包括深化“放管服”改革、实行“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等内容,提出建立空间规划、信息发布、统计报送、环境保护、税收政策、总结评估、反垄断审查、仲裁调解等工作机制。
第十章附则。提出我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凡有利于促进自贸试验区发展的均可直接适用,各片区可根据《总体方案》和《管理办法》制定有关配套措施。
三、出台意义
自贸试验区管理办法的出台,对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河北)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加强地方立法,建立公正透明、体系完备的法治环境;完善工作,构建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管理体制。制定出台《管理办法》,将《总体方案》提出的各项制度创新措施以法制形式固化下来,有利于增强国内外市场主体对自贸试验区发展的信心,引导和鼓励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举全省之力建设自贸试验区。